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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“3·15”期间相关工作的建议
发布时间:2013-3-8 16:18
来源:集团        作者:未知

集团管理总部、经营总部、各企业:

一年一度的“3·15”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,为保证各企业的服务质量,提高企业的美誉度,集团安全部法律事务处提出如下建议:

1、依法经营,认真贯彻执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产品质量法》及《食品安全法》等相关法律规定;

2、严把商品质量关,不销售假冒伪劣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,以保证提供的商品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要求;

3、严把食品类商品进货关,做到不销售过期、变质的商品,不销售无厂名、无厂址、无生产日期的“三无”商品。对于场外加工、场内销售的熟食制品,引进前必须对其生产加工地点进行考察,引进后要定期进行抽检,以保证其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确保食品安全;

4、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工作,提高服务质量。做好退换货接待工作,严格按照企业文化的要求,做到“可退可不退的给退,可换可不换的给换,分不清责任的兴隆承担”,实现我们的宗旨,即“让顾客在兴隆有保障,真正做到放心、安心、舒心”;

5、认真做好顾客投诉处理工作,做到及时受理、及时解决,防止有人或竞争对手利用“3·15”做文章;

6、认真做好保卫工作,加大巡逻频率和密度,保障安全监控系统的可靠有效,最大限度地保证顾客的人身、财产安全;

7、认真做好电梯、娱乐设备设施及商场内其他设备设施的自检自查工作,并进行适当的维护、保养及安全警示工作,保证上述设备设施运转良好,保证商场内及商场外围广告牌、悬挂物、搁置物等放置稳固、不存在安全隐患。特别是保持地面干燥,防止顾客滑倒,确保顾客人身安全,从而为顾客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;

8、做好价格管理工作。鉴于目前国家对价格欺诈的打击力度较大,各企业各商场尤其是超市应再次自检自查,杜绝标示价格与实际结算价格不符的价格欺诈现象;

9、加强对租赁、回迁业户的管理,使其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,并按规提供发票、三包等服务;

10、在活动宣传中不得使用绝对化宣传语言,避免因不实或夸大宣传引来不必要的麻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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